分类信息
联系我们
市场总监:134 1751 7993
市场一部:199 2490 3229
市场二部:132 4943 4917
市场三部:188 1903 1917
市场四部:134 1186 2305
市场五部:195 4055 1536
发票丢失是否适用“首违不罚”?
发布日期:2018-03-22 18:35:59 点击数:974次 信息来源:http://www.13714792707.com/information/show/3354.html
适用。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丢失发票的,纳税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