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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日期:2017-12-28 20:15:09 点击数:873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8/4/art_2422_33562.html
1、业务概述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 [帐报税深圳做账帐)、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帐 、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网站建设、旧帐整理审计验资]
,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的,或者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一般反避税调整,导致国际双重征税或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56号)
3、申请条件
中国居民(国民)认为,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或地区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4、办理材料
《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3份及电子数据。
5、办理时间
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应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为在下达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第一次征税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十五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