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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发布日期:2017-05-31 20:48:33 点击数:103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7/4/10/art_979_25711.html
1、业务概述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 [帐报税深圳做账帐)、一般纳税人记账(、财务外包、帐 、深圳会计公司帐)、小企业代理记账(、网站建设、旧帐整理审计验资]提供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经税务机关予以确认。
2、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发〔2015〕162号)
3、申请条件
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
4、办理材料
(1)《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申报数据。
(2)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复印件。
(4)集团公司总部及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5、办理时间
无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联系电话
9、办理流程
10、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