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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发布日期:2016-08-21 22:30:51 点击数:1065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0100/201607/a993dddcd4904336a43f8154bf6448b0.shtml
为保证地方税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目标
(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各工作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三)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二、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
(一)执法职责
负责全市地方税务稽查工作,受理检举的涉税案件。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案件的查处和有关部门批、转的涉税案件的立案、调查和处理,以及其他税收案件的查处。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1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各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案件举报中心
负责辖区范围内涉税违法案件检举管理;开展风险指标建设、稽查选案及各类案源管理。
(二)稽查科(包括稽查一科、稽查二科、稽查三科)
负责本局各类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工作的实施;组织纳税自查;开展风险任务应对;根据案源部门的要求按时报告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案件审理科
负责本局稽查案件的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工作;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处理复议、诉讼的应对工作。
(四)案件执行科
负责本局稽查案件的执行工作;办理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五)协查科
负责辖区范围内税务协查管理、复查等工作。
四、岗位职责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三)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四)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
2.泄露行政管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国家秘密;
3.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4.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5.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向行政管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7.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五、职责调整和实施时间
(一)审理科应当每半年组织梳理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调整情况,并相应修改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执法岗位人员责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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