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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有什么特殊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30 11:45:03 点击数:1264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6/29/art_3061_44380.html
:(1)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深圳会计公司、小规模纳税记账(帐)、深圳公司注册、小企业代理记账(帐) 、网站建设、 旧帐整理、审计验资]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