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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规定比例计提未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6-04-09 15:45:27 点击数:1199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cjwt/201406/b2adaf8ad7834c1fa0ddb70658105371.shtml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