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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
发布日期:2016-04-04 13:00:42 点击数:227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6/1/14/art_3061_40304.html
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
答: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财务外包、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