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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核实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3-28 11:36:17 点击数:116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ds.gov.cn/szds/0100/201603/b63f5ba8bfc846dc90f6e2310bc6c6e4.shtml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走出去”纳税人基础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02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走出去”纳税人企业清册基础信息核实工作,以提高企业相关申报遵从事项质量。具体通知如下:
一、 确认境外投资经营状态
(一)境外投资状态确认
以下境外投资企业应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境外投资状态确认,其中,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控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企业所得税由市地税局控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纳服消息”模块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
1.已向市经贸信息委备案境外直接投资信息的企业;
2.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境外所得信息的企业;
3.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企业;
4.其它存在境外直接投资行为的企业。
(二)境外经营状态确认
以下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企业应于2016年3月25日前完成境外经营状态确认,其中,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控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企业所得税由市地税局控管的企业,应登录市地税局电子税务局“纳服消息”模块进行信息确认及反馈,并于2016年5月底前向主管区局填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报告表》(见附件1)。
1.已向市经贸信息委备案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的企业;
2.其它存在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行为的企业。
二、履行境外投资报备义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8号境外投资企业以前年度未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见附件2、附件3)的,应尽快进行补充申报。
未依法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深圳做账(帐)公司、一般纳税人记账(帐)、深圳代理记账(帐) 律师咨询、注册商标]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办理上述事项时,可拨打咨询电话123661、123662,或者各区局办税咨询服务电话。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信息报告表》
2.《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3.《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