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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15-12-03 11:07:16 点击数:1476次 信息来源:http://lgqgsj.szgs.gov.cn/art/2015/10/12/art_532_37938.html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75号)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IC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 [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做账(帐)公司]时办理发票发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三)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20天内,对迁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复核的主要内容:经营场所是否与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资料一致。
(四)复核结果正常的,继续维持其原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纳税人原辅导期限不变。复核结果异常的,符合转入辅导期管理或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按转入辅导期或暂停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