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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5-11-21 21:04:25 点击数:1154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6/4/art_226_33774.html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公司注册]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下称“75号文”)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