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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发布日期:2015-11-21 20:20:54 点击数:1276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col/col142/index.html
条件(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所得税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15年1月1日开始,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条件(二)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依据国税[2008]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