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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税务登记流程指引
发布日期:2015-06-27 01:14:30 点击数:1492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art/2015/5/29/art_1382_34222.html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登记 四、复业登记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七、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到以下流程 ●设立登记: 2014年12月1日起推行“四证合一”,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一次性提交包含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刻章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所有信息,相关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准予登记的,向纳税人发放一份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刻章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证照。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及因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通过“四证合一”流程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非四证合一纳税人)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变更登记: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项目变更,需办理变更登记。 ●停业登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复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温馨提示: “四证合一”纳税人到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办理设立登记。非“四证合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且为自有房产;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4.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改组改制企业; 5.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商投资企业 6.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 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 代表姓名等)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7.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的场所; 8.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且为租赁自然人的场 所。 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附报资料: 个体经营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证的个体工商户;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3.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附报资料: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设立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2.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境内注册(居民) 企业; 3.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
零散税收纳税人登记附报资料: 只需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纯地税户),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原分别领取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还未领取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申请税务登记变更时,受理机关打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基础信息比对确认表》,若国、地税任何一方信息为准确的,不需要提供其他附件资料;若国、地税信息均不准确,需要另外填写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提交资料的具体种类按照以下变更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执行。变更登记后,收回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换发一张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证。 附报资料 变更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的报送条件为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 2.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化的。
资料(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常用类型,可参考以下指引提供: ①变更纳税人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提供:经营者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变更地址、变更经营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③变更注册类型 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非工商登记的纳税人提供:新章程(原件、复印件,无章程的不需提供)(办理业务时,针对以上资料均需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温馨提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停业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2.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温馨提示: 纳税人按核准的停业期限准期复业的,应当在停业到期前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提前复业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复业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温馨提示: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证明申请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提供。
温馨提示: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外出经营证明缴销报送资料清单
以上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相关完税证明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 温馨提示: 请将以上注销通知书和不予批准通知书改为税务事项通知书。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报送资料清单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2.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报送条件为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深圳做账(帐)报税、深圳会计公司]; 3.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过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4.其他税务证件的报送条件为发放了除税务登记证外其他税务证件的纳税人。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被吊销营业执 照的; 6.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单位纳税人; 7.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的报送条件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 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且项目完工的。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报送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注 销时需要清算的。 9.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报送条件为纳税人存在未使用完的发票或未验旧的已使用发 票的; 10.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金税卡和 IC 卡的报送条件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 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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