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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增值税退税处理、关于所得税征管中的增值税退税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5-06-13 06:56:28 点击数:995次
为鼓励相关产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在旧的所得税规定下,这些退税基本作为免税所得管理,基层管理比较容易。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深圳做账(帐)报税、专业财务代理公司]由于相关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之一些配套措施未能及时出台,各地国地税以及国税系统内部对这些增值税退税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本文试就增值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如何处理作一些探索。
一、增值税主要退税类型
根据初步统计,当前常见的增值税退税有以下几种:
1、出口企业退税: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征收的增值税。
2、软件企业退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3、福利企业退税: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定额退还增值税,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限额为3.5万元。
4、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退税: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可按实际缴纳税额返还70%,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模具产品的研究开发。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等方面。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铸锻件,可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5、宣传文化事业退税:对符合《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条件的刊物,业务或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
6、再生资源退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以煤炭开采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7、核电退税: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增值税退税款应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8、物回企业退税:对物回企业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基层对增值税退税在所得税中如何处理的主要观点
由于增值税退税在所得税中如何处理的相关政策不够明确,目前基层除对出口退税不计入所得税收入总额外,对其他类型的增值税退税如何处理的分歧较大。第一种观点是将增值税退税全部作为免税收入;第二种观点是将文件明确规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宣传文化事业和核电退税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未规定用途的作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第三种观点是将文件明确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作为所得税免税收入,未规定用途的在所得税上进行征税;第四种观点是将文件明确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作为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未规定用途的在所得税上进行征税。
由于各地对增值税退税的所得税处理理解不一,基层无所适从。如福利企业退税,我省地税部门采取免税的办法,省国税局虽答复不得做免税收入处理,但是由于政府和企业压力较大,部分地区国税局实际也采取了免税的办法,这给基层管理也带来了相应难题。
三、增值税退税在企业所得税中处理的分析
1、增值税退税不应做免税收入处理。对于免税收入,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仅限于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三种,并未规定有例外条款。而目前增值税退税都不符合以上条件,也不能享受免税收入的待遇。一些税务人员提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于该优惠不属于过渡期优惠,加之与所得税法矛盾,该规定实际已经失效。
2、对于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不征税收入处理。《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对照该条款笔者认为:对于规定用途的软件企业,模具,数控机床,铸锻件,宣传文化事业和核电退税应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而福利企业退税则比较特殊,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出台前,规定福利企业退税应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等方面,而财税[2007]92号文件对此并未明确,由于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不征税收入实质并不是税收优惠,与征税收入只存在时间性差异,而我省地税部门已将福利企业退税作为免税收入(税收优惠)处理,为减少基层工作压力,可考虑将福利企业退税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
3、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应做征税处理。对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再生资源企业和物回企业退税,应作为征税处理。虽然规定比较明确,但是笔者认为,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一个整体,都体现着国家的政策导向,对于减免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上直接征税,会给人增值税和所得税不配套的印象,并影响税务部门形象。因此笔者建议上级对于没有规定用途的增值税退税项目进行梳理,及时明确税款用途,引导企业进行国家鼓励项目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这样一方面可更加有利于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基层执法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