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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5-03-14 10:03:37 点击数:1131次 信息来源:http://www.szgs.gov.cn/szgs/zyts/201503/141601572a0c49f18750a300d4d6377d.shtml
一、关于2015年纳税信息等级评价的背景
1、【问】: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范围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纳税人除外:
(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二)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足一个评价年度的;
(三)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四)尚未结案的;
(五)零散税收纳税人。
2、【问】: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3、【问】: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所属年份是哪一年?
【答】:2014年。
4、【问】:纳税信用等的评价程序是什么?
【答】:(一)3月1日——3月6日,主管税务机关初评。
(二)3月9日——3月11日,纳税人申辩。纳税人登录深圳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如有异议,于3月11日前提交申辩意见,逾期无申辩意见视同同意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申辩操作说明》及《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常见问题解答》详见附件。
(三)3月9日——3月13日,主管税务机关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复核纳税人申辩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纳税人。
(四)3月16日——3月20日,国地税初评结果比对。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结果比对,按照从低原则,确定纳税人2014年纳税信用等级。
(五)4月1日,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联合公布2014年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
二、关于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1、【问】:《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请问营改增纳税人2014年增值税非零申报,但营业税全年零申报,是否要执行该项扣分标准?
【答】:该指标扣分前提是“非正常原因”,是否正常原因需由税管员判断。
2、【问】:《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010104: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请问这里的非正常原因指什么原因?零申报口径的标准是什么?免抵退生产企业反映因为这一条扣分,但实际每月均有出口销售额,能否进行申辩?
【答】:总局对非正常原因没有正式解释,一般认为季节性销售、筹备期等为正常原因,具体由税管员判断。
零申报口径参照征管口径,一般纳税人:负申报:应税销售额不为0且应纳税额=0;零申报:所有销售额=0且应纳税额=0;.查帐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负申报:应税销售额不为0且应纳税额=0;零申报:所有销售额=0且应纳税额=0。
可以提交申辩,是否通过需由税管员复审。
3. 【问】:《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040106.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请问这里所说的“强制认定”除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还会有哪些认定涉及?
【答】:目前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4、【问】:部分纳税信用等级为 A、B、C级的纳税人有反映扣分项和分数都不匹配的,请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纳税人2015年纳税信用等级情况表,显示扣分项两项,每一项分别扣5分,但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分为显示为80分)
【答】: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兼顾公平原则,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指标分类见第九条。具体到《深圳市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指标编号为“05”和“06”开头的指标即为非经常性指标。
上述纳税人应无非经常性指标,90分起评,扣10分得80分。
5、【问】:有部分纳税人反映其纳税信用等级评分为90分,但等级仍为B级,有可能是哪些原因导致?
【答】:均为在之前的“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确认”环节,主管税务机关调整所致,系统初评为A级,调整后为B级。
三、关于网上办税服务厅个人信息提示模块-查询您的纳税信用等级-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情况表
1、【问】:表中有一项是出纳人员信息,但税务登记时并没有登记此项内容,是否需要补充?如果要,如何补充?
【答】:暂未对该指标扣分,暂时不需补充,何时补充、如何补充另行通知。
2、【问】:表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注册地址等信息为空,但是国税网站涉税信息查询、Ctais均能查询。请问这种情况是否为系统问题?是否需要补充?如果要,如何补充?
【答】:是数据同步时间差的原因。不需补充。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申辩操作
1、【问】:是否所有参与评级的纳税人均会出现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申辩操作界面?而初评为90分及以上的则无扣分项目,无须进行申辩?
【答】: 参评纳税人都可查看初评结果,无扣分、无调整的无须申辩,没有申辩栏,有提交按钮,期内提交或逾期未提交视同同意国税初评等级;有扣分或调整的有申辩提交按钮,可以提交申辩。
2、【问】:纳税信用评价分值为90分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纳税人,具体扣分项目指标没有相应项目,无法直接点击申辩,纳税人如要申辩,应如何办理?
【答】:均为在之前的“主管税务机关初评确认”环节,主管税务机关调整所致,系统初评无扣分,为A级,调整后为B级。3月10开始在扣分明细增加一栏,显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情况。纳税人如确需申辩,可在申辩网页提交。
3、【问】: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纳税人对起评分有疑义但在网站上无法对起评分进行申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起评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前曾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执行,本环节不提供对起评分的申辩,只提供纳税人对评价结果的申辩。
4、【问】:纳税人若只是勾选了需要申辩的指标,但是没有录入申辩意见,点击提交,实际是没有申辩成功的,初评等级仍然是税务机关初评的等级结果。纳税人若误操作并提交成功后,只有“返回”按钮,无法再次申辩,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已提示申辩须填申辩意见,未免纳税人误操作,3月10日开始增加监控“勾选了申辩就一定要填写申辩意见,否则不能提交”。之前无申辩意见的会返回给纳税人,纳税人如确需申辩可再次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处理。逾期没提交的视同同意国税初评等级。
五、其他问题
1、【问】:深圳国税网站-服务区-“A级纳税人申请”下面《 A级纳税人申请须知》提示初评为A级的需纳税人提交申请,否则自动降为B级,请问初评为A级的纳税人是否需要进入此界面提交申请?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A级纳税人申请?
【答】: 按照修订后《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A级纳税人不需申请。服务区-A级纳税人申请模块已停用。
2、【问】:初步评价结果为B级以下的纳税人如想申请成为A级纳税人,是否需要在服务区-A级纳税人申请模块重新提交申请?
【答】:在申辩页面提交申辩。服务区-A级纳税人申请模块已停用。
3、【问】:有纳税人反映在网上办税服务厅个人信息提示点击查看您的纳税信用等级,上面没有出纳税信用等级的信息,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不在参评范围。对应未参评原因: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全部零申报的。3月10起删除不参评纳税人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