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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管理
发布日期:2015-03-09 07:06:16 点击数:1017次
一、业务概述
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管理是指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在认定期内申请领购深圳地税发票免征发票工本费。
小微企业是指,已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且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纳税人。
二、业务流程
(一)集中认定
集中认定每年一次,于每年12月进行(认定期),认定所属期为前一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份。认定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认定完成后,在系统中对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纳税人增加“小微企业购票资格”标识。
(二)日常认定
纳税人主动提出认定申请的,控管区局管理科(所)采用日常认定方式进行认定。日常认定以手工方式进行,认定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日常认定的审核流程:
1.受理:
主管区局(所)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以下资料:
(1)免征发票工本费小微企业资格认定表(下称认定表);
(2)反映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主管区(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综合服务岗初步审核上述证件资料,对资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的,受理并填开《税务文书资料受理回执》交纳税人,综合服务岗在2个工作日内(从受理之日计算,下同)将相关资料移交管理科(所)。
2.审核及审批
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分办管理岗。管理岗收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认定表”中提出核查意见后,报送给管理科(所)长岗审批。管理科(所)长岗在1个工作日内在“认定表”中作出审批意见。对被认定具有小微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管理科(所)长岗应及时在系统中为该纳税人录入“小微企业购票资格”标识,并将资料交由管理岗留存;对于经审批不符合小微企业资格的纳税人,管理科(所)长在2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申请资料,退回综合服务岗,综合服务岗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回资料。
三、发票工本费管理
小微企业在认定期内免收发票工本费,由于税务机关原因造成误征的发票工本费,由发票领购地税务机关退还,[整理旧帐]具体退费流程由各区局结合实际自行制定。